1.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会员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及规例。
2.会员须以专业态度经营业务,不得损害香港特许经营权协会的声誉。
3.会员不得利用任何能欺骗或误导潜在买家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提供、出售或促销任何特许经权。
4.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或欺骗或引致混淆的方式或形式模仿他人的商标、牌子、商号、广告口号或其他辨识标记。
5.特许经营权协议须以书面缔结,并须清楚订明关系条款及每一方的权利及责任。
6.各方于洽谈特许经营权协议时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绝对保密,除非事先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不得加以利用或向任何其他方面披露。
7.总店主、加盟者及/或特经营权顾问之间的交易须以合作及公平为原则,在考虑特许经营权申请人时,不得因为种族、肤色、宗教、国籍、年龄、性别或身体伤残等理由而加以歧视。
8.总店主及加盟者须尽力维持及保存特许经营业务,并且随时合力或各自采取一切所需行动,以保护有关特许经营权及其财产。
9.总店主及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透过公平和合理的直接沟通及磋商,以诚信及友好的态度解决争议。假如仍然无法解决争议,则应适当地考虑欣诸仲裁程序。
10.总店主及加盟者须证明本身具备足够的经济能力,以发展有关特许经营权。
与总店主有关的规定
11.总店主须于任何具约束力的文件签署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每一位潜在的加盟者提供所有被认为对特许经营权关系不可或缺的详细及准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总店主目前的营运情况、所需资金、潜在利润、业绩等)。
12.总店主须强烈建议潜在的加盟者在接受任何承担前寻求独立的专业法律意见。
13.总店主须尽可能鼓励潜在的加盟者与现有的加盟者接触,藉此让他加深对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瞭解。
14.总店主只可挑选及接纳经过合理审查后认为是已具备足以履行责任及达到有关特许经营权所需及规定的基本技能、教育、个人才能及财政资源的加盟者。
15.总店主须向加盟者提供合理的指导,以维护整个特许经营制度的完整性。
16.总店主须时刻保持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质素,并确保可长期供应优质的材料、产品及服务。17.总店主须确保加盟者能够与他接触,并且就加盟者的通讯尽快作出回应,以促进双方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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