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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回来突然降薪符合劳动法吗?

时间:2010-03-08来源:未知

  劳动法

  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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