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了劳动者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结合该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只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
(1)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
(2)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
(3)在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过了试用期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情况下,劳动者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具体数额为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具体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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