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的陈某因电信服务纠纷状告电信企业,一气多达30个官司,一审败诉之后,因为在上诉状上写了一个“操”字,经警告后仍不悔改,被深圳福田法院以污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处以司法拘留15天。这事引发了网上热议。从维护司法尊严的角度看,陈某在上诉状“事实与理由”一栏中只写了一个“操”字,有污辱司法机关之嫌,处以拘留,似乎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但问题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吗?
首先,新闻报道称:去年,陈某向法院起诉“某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某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约30宗系列案件”,由此可推断,陈某应该是在状告那几家电信巨头,而官司居然多达30宗,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上看,他都是在向电信商叫板。面对一连串的一审败诉,爆出粗口虽然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不尊重,但也并非寻衅滋事,故意挑战国家法律和司法尊严。相对于那些在法庭上谩骂法官,与法警肢体冲突的人,其主观恶意小得多。司法拘留在实践中,一般只针对恶意不履行判决的老赖,开庭时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等严重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而“操”字上诉状的危害远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02条规定了6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伪造证据,威胁证人,转移被扣押物品,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不履行判决,以及作为陈某这次被拘留的依据,即102条第(三)项——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污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显然这6种行为是对民事诉讼构成“即时、现实”的妨害;而陈某只是在上诉状中写了一个“操”字,表达了一种不满和愤怒情绪,是一种表达方式不当,从本质上说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这个脏字本身不可能像作伪证、阻碍公务那样对法院的审判秩序产生直接的危害。言论自由毕竟是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在其没有产生“即时、现实”的危害之前,不应处罚,否则就有“因言获罪”之嫌。
而且陈某的这个脏字所指向的对象是法院和判决,并不是在辱骂某个“司法工作人员”,按“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原则,陈某的行为不违法。深圳法院对“司法工作人员”做了“扩张解释”,与此前个别公权机关把“诽谤公民”扩张成“诽谤政府罪”有异曲同工之妙。依此思路,中国很多诉状都出自不专业的当事人之手,难免感情色彩强烈,冒犯司法机关,此例一开,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难以保障。
最后还想问问深圳中院,按《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上诉应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该包括当事人姓名等信息,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以及上诉的理由和请求。既然陈的上诉状已经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已经启动诉权,依法深圳中院应受理此案,是绝对不能以陈某污辱了法院为由不受理的。在美国著名的“焚烧国旗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星条旗依然保护焚烧它的人们。即便陈某污辱了法律,但法律依然应保护陈某的权益。然而新闻里只说了陈某被拘,并没有提到二审,我想知道,毕竟法律不止是约束公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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