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青年人创业网
创业 > 法律法规 > 中国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全文)

时间:2009-12-01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

  第一节船舶所有权

  第七条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法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条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船舶抵押权

  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本文网址:
http://www.qnrcy.com/flfg/zgfl/1201645320096453.html
创业首页 | 公司简介 | 广告发布 | 版权声明 | 诚聘英才 | 隐私保护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8 - 2009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青年人创业网版权所有 鄂ICP备09016851号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犯您的著作权,请通知我们,本站将在核实后立即删除。
Bai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