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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企业如何与资本共赢

时间:2010-01-15来源:未知

创业企业,特别是科技创业企业,从创业伊始,就面临如何引进资金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始终伴随着创业企业。创业者怀抱着理想和信念,要打拚一番天地,而资金提供者则以其敏锐而贪婪的目光寻求着资本的高额回报,正是这两者的对立与统一推动着创业企业的发展,在某些情形下,也葬送创业企业的前程。创业企业与资本共舞有多种方式,本文拟从法律角度作简要的分析。

一、与资本共生

很多科技创业者具有技术能力,甚至已经拥有某项具有市场前景的技术,但是苦于没有资金投入。笔者就碰到过几个到处寻求资金合作的技术高手,他们中的幸运者最终获得了资金的支持,共同创立了创业企业,并且迅速发展壮大。

创业者与资本合作创立创业企业,通常采取的模式是由资金提供者出资,并约定股权的比例,甚至约定分配的比例。这种模式成功回避了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规定,企业可以很快地成立并运作。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而且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即使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得超过35%。这项规定为创业企业设置了三道障碍:一是必须评估,增加了创业成本,程序复杂、耗时较多;二是不得高估,使创业者对技术的预期效益不能体现在注册资本中;三是比例限制,便得资金提供者必须提供较高额资金才能与技术匹配,增加了其风险和难度,另一方面,也使得创业者失去了对创业企业的控制权。

以资金提供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注册资本,约定股权比例的方式则能回避这些障碍,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则可能留下纠纷的隐患。因此,有必要订立投资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将约定的股权比例载入公司章程,并以此设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创业者的股权比例最终必须获得工商登记确认,才能得到有效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引入创业基金

国外很多著名的科技企业是在风险投资公司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风险投资公司也因此获得超高额回报。很多外国风险投资公司也已将目光瞄准中国的创业者,国内也组建了一些风险投资公司(中国称创业投资公司),相关政府部门也出台了一些规定,鼓励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然而创业企业吸引风险投资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最为突出的有两个:一是在我国优先股尚无法定地位;二是风险投资尚无有效、可行的退出机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的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也就是说,在我国,目前公司只能发行普通股,不能发行优先股。显然公司法授权国务院制订公司发行其他种类的股票的规定,但公司法已施行了近十年,这样的规定还没有出台。很多风险投资由于不能太多地介入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由于其信赖创业企业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团队整体,以及其他诸多因素,往往谋求在创业企业中的特别地位,要对公司章程作特别约定,而这些特别约定却没有法律基础。

我国创业板市场至今没有推出,而公司法规定的股票发行上市的门槛又比较高,风险投资没有有效、可行的退出机制,这就使风险投资介入时会慎之又慎,毕竟风险投资不是战略投资,他们追求是获利后在适当的时机退出,再去寻找新的机会。对于一些发展迅速,创业者也有一定资本积累的创业企业而言,或许MBO是风险投资退出的最佳方案,但这并不是个能普通适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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